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4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近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另外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称,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消息发出后迅速在网络上扩散,网友也纷纷表示不满与不理解。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王亚煌在其评论文章《大病医疗保险须缴个税》中表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已经被排除在外了,何必还要把大病医疗保险强留其中?这些基本保险的内容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险,其实质相当于报销和损失补偿的属性。报销没有缴税的道理,损失补偿更没有缴税的道理。他认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纳个税的解释是很荒谬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却抬出了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以大病医疗保险金没有列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来作为说辞。这样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对国税局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表示怀疑。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前,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产生在后。国税局理应及时配合其他部门出台相关临时条例,或提交国务院与人大修改相关规定,而不是死等上级的修改与通知。在去年8月底,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税局就该及时的做出调整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