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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曾因盗窃获刑 半年内再犯追诉标准减半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3 17:4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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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廊坊12月12日电(汪燕青 张瑶)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5日他第二次出手偷了二辆电动车。经鉴定,二辆电动车(旧)价值1530元,未达到河北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以2000元为起点),但因他是二次盗窃,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年6月5日7时许,朱某某伙同万某在霸州市第一中学门口西侧,趁无人之际,盗窃一辆浅红色小鸟电动自行车和一辆深红色小鸟电动自行车,经霸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浅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720元,深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810元,共计1530元。2013年10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河北提高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这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提到了以2000元为起点。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虽然朱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1530元,因受过刑事处罚,追诉“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朱某盗窃的电动车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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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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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刘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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