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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未经同意发送恶意骚扰广告行为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席锋宇 2014-10-25 07: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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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对于未经本人同意就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推送广告的处罚,应予以明确规定。

  买房卖房骚扰电话一个接一个,邮箱里的各种推销邮件铺天盖地。广告法修订草案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许为钢委员认为,现实中这种骚扰广告很常见,修订草案专门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作了规定非常好。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但是,到底怎么查、怎么罚,修订草案没规定。他认为处罚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应写明怎么查处。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规定只是提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而实际上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也就很难进行处罚。因此,他建议应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进行罚款。

  “消费者接到垃圾广告应向谁举报不明确,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汪耳琪也认为,修订草案应具体规定惩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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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法,恶意广告,骚扰广告,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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