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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熏蒸后身亡家属获赔73万 系熏蒸剂中毒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2017-03-29 0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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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女士到一家瘦身馆接受药物熏蒸,一个多小时后却出现恶心、呕吐、神志不清等情况,但瘦身馆工作人员称没有大碍。不料此后胡女士不良反应突然加剧,虽然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最终不治身亡。胡女士的家属以合同服务纠纷为由,将瘦身馆的工商登记人李某、实际经营者张某及负责具体业务的李某伶诉至法院索赔。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平谷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3万余元。

  熏蒸后神志不清最终死亡

  胡女士家人诉称,2013年7月22日晚,胡女士到张某等人开办的“曲姿健康瘦身馆”接受药物熏蒸,一个半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意识不清、胡言乱语、四肢不自主活动,并伴随心悸。家属要求送医治疗,但张某等人称过两个小时就会好转,阻止了家属。两小时后,胡女士病症不但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家属将胡女士送到医院救治,此后虽经医院治疗,但胡女士于2014年3月10日死亡,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家属认为,胡女士在熏蒸之前身体健康,接受熏蒸服务后中毒并死亡,与被告方提供的熏蒸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张某等人应对胡女士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庭上,张某辩称和胡女士是朋友关系,胡女士来熏蒸是免费体验,不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其也不参与熏蒸业务。同时张某认为,原告没有对胡女士进行尸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女士死亡与熏蒸有因果关系。张某表示,他同意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另外两名被告也应当一并担责。

  系原因不明熏蒸剂中毒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李某开办了该瘦身馆。2009年,李某将该店转让给其外甥女张某,但营业执照未作变更。2013年5月,李某伶到该店上班担任技师。后张某与李某伶约定共同经营,张某提供房屋和现有设备及顾客,李某伶负责经营,支出及盈亏双方各半。

  事发当日晚6时,胡女士到瘦身馆进行药物熏蒸,持续熏蒸75分钟后出现了意外情况,但无论是张某还是李某伶均未将胡女士送医治疗。

  当天夜里10时,胡女士的家人及张某才将她送往平谷当地医院,并于当晚转到中日友好医院。经医院诊断,胡女士存在“脑干损伤,热射症,横纹肌溶解症”等症状。住院病历记载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为“原因不明的熏蒸剂中毒”以及“原因不明的暴露于热液和热气化物下”。

  直到胡女士去世时,家人共计支付了11万余元的医疗费,但家属未进行尸检就对胡女士的尸体进行了火化。在本案审理阶段,原告方申请了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拒绝了委托。

  服务存在过错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胡女士到张某、李某伶经营的瘦身馆接受熏蒸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二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作为经营者,二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过错:一、胡女士到店接受熏蒸服务,二人及店内员工并未事先确定胡女士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接受熏蒸,且在未将注意事项充分向胡女士告知的情况下,即开始为其提供服务;二、经过较长时间高温药物熏蒸,胡女士出现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三、胡女士出现不良情况后,二人错误判断胡女士休息一会儿就可以恢复正常,没有及时送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二人在提供熏蒸服务时存在过错,张某、李某伶应对胡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胡女士家人未进行尸检,就对尸体进行火化,导致其死亡与熏蒸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难以确定,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需自行承担。

  故此,平谷法院一审判决瘦身馆实际经营者张某、李某伶连带赔偿4名原告73万余元,登记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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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属,熏蒸剂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