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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司机载客被罚3万元 起诉交委胜诉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黄慧婷 2017-07-20 08: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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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蔡某18日收到了他状告广州市交委的终审判决书。去年4月,他因用滴滴顺风车载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交委”)认定其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其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起诉广州市交委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以下简称“广铁第一法院”)一审认定蔡某行为违法,但认为广州市交委作出处罚存在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广州市交委上诉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广铁中院”)二审虽维持了原判,但认为蔡某载客的行为并不违法。

  起因开顺风车载客被罚三万元

  据法院查明,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司机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由乘客支付车费,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

  蔡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H的小汽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将该乘客搭至目的地。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BRT棠下村前,发现该车涉嫌违章,对蔡某进行调查,调查时该名乘客正在下车,蔡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不服,于2016年5月24日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于是向广铁第一法院起诉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市政府,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市政府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司机违法但交委处罚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蔡某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营运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违法。

  但法院指出,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重点。根据有关规定,网络预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被告认为原告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的规定属于定性错误,据此规定对原告蔡某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广州市交委对原告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告广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应引导网约车有序经营

  一审判后,广州市交委不服并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蔡某的载客行为并不违法。二审法院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理念下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司机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服务信息,并且在提供运输服务后通过网络平台分配收益。这种模式下,司机虽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但是其与传统的未取得旅客运输行政许可而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单个非法营运行为(俗称“黑车”)存在重要区别:对于后者,早已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予以约束和规范;而对于前者这种新型的出租汽车服务模式,本案争议行政行为作出的当时并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对于这一点,广州市交委也在上诉状中坦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是在2016年5月16日,而此时国家及省、市网约车相关文件及规章均未出台。”广州市交委并认为,将本案的网约车运营行为认定为出租车客运,依据不足。

  法院指出,法治之对于公众而言,其基本原则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面对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规范的新生事物,作为行政机关的广州市交委可以从提供服务或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

  二审判决还称,广州市交委将网约车平台运营商和司机割裂开来,“仅对司机一方作出处理令人遗憾,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广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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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约车,载客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