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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广泛征集《快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公布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春亮 段涛 赵晓峰 2017-08-30 17: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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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8月29日讯(记者 刘春亮 段涛 通讯员 赵晓峰)为切实履行《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工作,8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在征集各地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各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现将各地消费者及消协组织意见摘登如下(按法条先后顺序排列):

  (一)关于环保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消费者意见

  吉林消费者高阳、山西消费者凌旎、厦门消费者黄海、邱兴亮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青岛消费者陈雪建议规定:“快递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对快递包装重复利用,履行社会责任。”(理由:生活中,消费者收到快件后,包装袋崭新却不能继续使用,只能丢弃。造成资源浪费,快递企业应承担相应义务。)

  【消协意见

  内蒙古消协、河南消协、浙江消保委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理由:从环保角度考虑,只有将倡导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义务,经营快递的企业才能积极有效的执行该项措施,使用环保材料。)

  (二)关于专门场所和智能快件箱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消费者意见

  上海消费者丁峰、江苏消费者夏福荣、福建消费者谢长华、吴媛婧、四川消费者屠传孝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甘肃消费者建议增加:“新建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并设置智能快件箱。

  福建消费者林陈露建议明确智能快件箱的使用规范及快件丢失、损毁的责任承担。同时,建议快递提取码的告知方式考虑老年人需求。

  陕西消费者凌旎则建议明确快递代收点的责任。

  (理由: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物业公司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甚至收取高额进场费,阻碍快递“最后一公里”的解决。今后快递的重要性和以前信函报纸一样,是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设置智能快件箱及其相关责任,解决消费者收件问题。)

  【消协意见

  浙江消保委、上海消保委、甘肃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安徽消保委建议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得另外加收消费者服务费。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福建消委会建议增加:“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理由:一是实践中有的快递公司在消费者取快递时,加收服务费。二是目前,智能收件箱已经开始普及,但对智能收件箱的管理较为滞后,建议对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加以约束,明晰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与经营快递企业的权责。)

  (三)关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李晓霞、黑龙江消费者陆瑞秋、厦门消费者邱兴亮、重庆消费者陈安、湖北消费者徐昊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深圳消费者陈朝辉建议明确快递末端网点是否包括快递代办点、代收点、代寄点、智能收寄终端等在用户和快递企业间的环节点。同时,建议将时限调整为30日。

  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开办的快递始端网点、末端网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理由:快递服务是市场经营行为,明确快递末端网点的概念,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便于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管理,便于明确被投诉方,方便消费者投诉。)

  【消协意见

  天津消协、内蒙古消协、江苏消协、浙江消保委、重庆消委会、河南消协、宁夏消协、青岛消保委、深圳消委会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安徽消保委建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末端网点应在店内外作出明显标识说明。

  快件在末端网点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给用户造成损害的,由其设立的快递企业或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理由:一是快递末端网点应以明显的标识加以明示,以便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明确快递末端网点法律责任由其开办企业承担,以便明确责任承担者,防止互相推诿,方便消费者维权。)

  (四)关于快递企业之间的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李晓霞、重庆消费者代元平、陈安、湖北消费者徐昊、海南消费者李明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厦门消费者邱兴亮建议第三款最后增加:“前款规定的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明确使用统一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相互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防止其相互推诿。)

  【消协意见】

  山西消协、福建消委会、河南消协、青海消协、宁夏消协、哈尔滨消协、成都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浙江消保委建议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理由: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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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消协,快递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