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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广泛征集《快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公布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春亮 段涛 赵晓峰 2017-08-30 17: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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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停业告知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夏福荣、福建消费者谢长华、吉林消费者徐慧舸重庆消费者陈安等就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天津消费者马佳敏、福建消费者陈向伟、青岛消费者张超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理由:提前10天的公告期限太短,难以满足大众知晓,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实务需要。)

  山西消费者赵灿辉、福建消费者陈向伟建议明确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如登报、电视、网络等。(理由: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湖北消费者徐昊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45日内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理由:明确应提前依法妥善处理未完成投递事项的时限。)

  【消协意见】

  山西消协、广西消保委、四川消保委、宁夏消协等就本条发表了意见。

  山东消协、江苏消协、天津消协、浙江消保委、湖北消委会、青岛消保委等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理由:提前10天的公告期限太短。)

  福建消委会、广东消委会建议:“明确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如通过官网、经营场所、主流媒体等途径发布。”(理由:明确公告的具体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十三)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李晓霞、湖北消费者徐昊、黑龙江消费者杨春雷、吉林消费者倪春祥、安徽消费者范小莎、重庆消费者肖梦琴、四川消费者李凊、山西消费者凌旎等就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湖北消费者刘祥斌、厦门消费者黄海建议在条例中引入《消法》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理由:加强法律衔接,细化法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明确快递运单数据权属问题,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理由:针对快递领域的数据之争,作出具体规定。)

  【消协意见】

  安徽消保委、江西消保委、重庆消委会、浙江消保委、河南消协、青海消协等就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湖北消委会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制度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纸质与电子数据档案的保存不少于三年。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理由:一是依据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明确保存期限。二是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权。)

  四川消委会建议增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等,给用户或消费者导致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强化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陕西消协建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等机关报告。”(理由:除邮政部门外,还应向公安、网信办等单位报告。)

  (十四)法律责任

  1.总体意见

  【消费者意见】

  福建消费者黄慧芳建议加大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福建消费者陈向伟建议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

  陕西消费者魏钊、厦门消费者邱兴亮认为目前规定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且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江苏消费者沙银昌、黑龙江消费者宫健、四川消费者屠传孝等也就法律责任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2.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快件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李晓霞、江西消费者胡国庆、海南消费者李明、湖北消费者徐昊都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消协意见】

  浙江消保委、江西消保委、湖北消委会、贵州消协、陕西消协等就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安徽消协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本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理由: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

  3.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消费者意见】

  江苏消费者夏福荣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明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

  上海消费者韩丽英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三)虚假发货、虚假签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理由:一是增加快递企业虚假发货、虚假签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二是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与《消法》规定相衔接。)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理由:加大惩处力度。)

  此外,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湖北消费者徐昊、江苏消费者李晓霞、秦娜斯等也就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消协意见】

  上海消保委、福建消委会、广西消保委等就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内蒙古消协建议本条规定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

  广东消委会建议增加:“(五)未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理由:督促快递企业在期限内妥善处理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五)其他意见

  1.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消费者意见】

  上海消费者孙亦方、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消协意见】

  甘肃消协、天津消协、重庆消保委、哈尔滨消协等建议增加保护消费者权益章节,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理由:消费需求是快递行业发展的动力,只有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快递业的发展。)

  2.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消协意见】

  内蒙古消协建议规定:“发生快递丢失、损毁的,由快递企业举证证明在投递、运输、交付消费者的过程中自身没有责任。”(理由:在快递寄送过程中,消费者对于快件丢失、损毁、掉包等难于举证,应当由快递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以减少消费者的维权负累,增强其消费信心。)

  福建消委会建议:“快递企业应对快递各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对监控资料进行保存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最低保存时长不少于三年。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快递企业未能提交监控等资料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是加强监控,可以防范快递行业出现的暴力分拣、私拆偷拿等现象。二是明确资料保留时长,便于消费者维权。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倒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3.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消费者意见】

  深圳消费者陈朝辉建议增加:“各级邮政部门应当监督引导快递企业公平、有序竞争,在有效保护用户权益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间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资源独占、封锁信息等方式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理由:快递企业的竞争应以公平有序为前提,避免过度集中。2017年5月菜鸟联盟与顺丰的对怼,以及小区中各类智能快递柜各自独立、相互排挤、无序竞争,损害用户利益。)

  湖北消费者刘祥斌建议:“对于快递企业的设立、变更或重组等必要时,纳入反垄断审查。”(理由:防止快递企业形成垄断态势,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协意见】

  河南消协建议规定:“快递业务企业不得利用其经营者地位限制寄件人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包装材料。”

  4.关于发票

  【消费者意见】

  吉林消费者倪春祥、厦门消费者黄海建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出具发票。(理由:防止快递企业拒绝履行义务和逃税。)

  5.关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

  【消费者意见】

  福建消费者谢长华、四川消费者郑家华、重庆消费者陈安建议明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判定标准。(理由:防止发生快递企业未通知收件人退回快件或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海南消费者李明、厦门消费者邱兴亮也就此类快件的处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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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消协,快递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