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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这样移交

2018-07-01 12:12:17 作者: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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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陆红纲)从石家庄市教育局获悉,近日,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据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主要内容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人民政府)为配建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辖区人民政府,并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许可证15日内,进行移交登记确认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移交登记确认,填写移交登记确认表。

  登记确认内容应包含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标准、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诺等内容。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到位

  市行政审批局在组织对有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县(市)政府按照市级做法,也要建立部门牵头协同机制,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竣工9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移交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申请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配建教育设施权属登记手续。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房产成果测绘书以及项目验收等有关文件。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接到申请30日内,辖区人民政府实体接收配件教育设施

  辖区人民政府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移交申请后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并实体接收配建教育设施。

  教育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30日内,将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依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按本办法执行。《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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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配建,教育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