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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雨刮器引百万官司

2019-04-08 15:53:24 作者: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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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何可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了揭牌成立以来的“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该案因汽车雨刮器上的连接装置的专利权而起,引发了高达600万元赔偿诉求的官司。而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小装置,背后所象征的意义,还远远不止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的介绍,“该案首次探讨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早在一审阶段,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例先行判决的案例。

  原告瓦莱奥公司是一家法国的汽车雨刮器供应商,是法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巨头Val eo(通常译为法雷奥)集团旗下的一家企业。因认为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以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强生产的若干型号雨刮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瓦莱奥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认定3被告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1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先行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合议庭最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

  那么,什么是先行判决?一审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先行判决?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而审理耗时较长,而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对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的良好效果。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先行判决的运用还极为罕见。上海知识产权的这份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表示,“先行判决”的实质是“部分判决”。

  张伟君指出,虽然先行判决看似只解决了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部分争议问题,但是,如果这一做法得到有效推行,不仅可以使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尽早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裁判结论。比如,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可以尽快制止侵权或者尽早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不断扩大;而且,在一些个案中可以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其他争议内容,以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

  “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的部分判决,实质为独立的一审判决,因此,也可以单独进入二审程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本案的一审程序中,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但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信息指出:本案二审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部分判决语境下的临时禁令问题,这是我国首例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案例。

  临时禁令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及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作出要求被诉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临时禁令的规定。在判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临时禁令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效果,可以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李旻表示,本案在一、二审审理当中,瓦莱奥公司都提出要求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临时禁令请求。但由于本案中,最高院认定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权,且当庭作出了宣判。该判决在宣判后即生效,故无需再作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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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雨刮器|知识产权法|法院|先行判决|卢卡斯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