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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碰瓷王”杜大娘何以能连续碰瓷10年?

2019-06-03 14:52:00 作者:史洪举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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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几个月前,天津市河北区一家超市的值班店长程琦(化名)经历了一个难忘的跨年夜。一位老太太声称超市里出售的某款名牌蛋白粉“国家不允许卖”,要求赔偿并赖着不走。僵持到后半夜,超市赔了老太太3000元钱,“我们陪着她跨年了”。

  3年前,在天津红桥区经营烤鸭店的李岩两次遇到这位老太太,对方坚称李岩店里的牛肉是鸭肉并拒绝鉴定,多次纠缠后,以李岩先后支付老太太4000元告终。

  记者在天津走访发现,有过类似遭遇的商户不在少数,商户们反映,杜大娘已经形成了“套路”:声称犯病、“道具”齐全、打持久战、不拿到满意价格决不罢休。

  这位老太太就是杜大娘,近年来在天津诸多商户口中大名鼎鼎的“碰瓷王”。5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70岁‘碰瓷王’被警方依法刑拘!》。

  纵观报道可知,这位大名鼎鼎的“碰瓷王”,其敲诈勒索、无事生非、恶意滋事的故意非常明显,且给被害商家带来了声誉、经营方面的重大损失。对于这位“碰瓷王”,从之前的无人敢惹,执法机关毫无办法,商家赔钱消灾,到如今的刑事拘留。无疑大快人心。

  可以说,“碰瓷王”的所作所为与通常而言的职业打假人相差甚远。职业打假人往往购买有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商品,并依法提出假一赔十或假一赔三的主张,其相关诉求完全在法律框架之内。而“碰瓷王”的做法,与正常的职业打假毫不相干,甚至连“专业”的敲诈勒索都算不上,而是毫无道德、毫无规则、赤裸裸的强拿硬要。

  根据有关规定,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掌握他人的违法或不道德信息后,以曝光或举报为手段,或明或暗地要求被害人给付财物,完全属于敲诈勒索。典型的如,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腐败事实相要挟,索要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

  而“碰瓷王”的做法,完全脱离了正常人的认知底线。如报道指出,其以滞留不走、在经营场所内公开大小便、打砸物品、阻拦其他顾客正常购物等手段敲诈钱财,如遇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则在办公区滞留,随地大小便、打砸办公室用品等手段,逼迫执法机关责令商家“赔偿”。也就是说,在“碰瓷王”眼中,规则已经不存在,执法机关根本不算什么,利益才是至上的。只要能够讹诈到钱财,手段无所谓。

  此外,“碰瓷王”的存在及长达十年的作恶多端,与执法机关的疲软不无关系。如有处警民警称“这老太太浑身是病,进派出所,有可能就死在派出所,谁也得罪不了。”市场监管所所长姜庆宏称“她要真躺下有个三长两短,你说她家还不得把我们局给闹翻了?这后果我们得想啊!”

  不必讳言,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无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正确,只要发生了当事人“伤亡”事件,不问缘由地问责具体执法人员。正是这种不讲规则、毫不讲理的问责方式,才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对于“老弱病残”违法者束手无策,不敢处置,进而让这些弱势群体“以弱为强”,敲诈勒索,恶意滋事。

  令人欣慰的是,“碰瓷王”的被刑拘,凸显出“和稀泥”式执法的式微。这既与扫黑除恶的大背景有关,也与执法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有关。必须强调,只有上级部门多些对一线执法机关的支持,少些不问青红皂白的追责。只有执法机关敢于坚持底线,严格执法办案,面对所谓的“弱势违法者”时不再畏首畏尾。方能有效制裁“以弱为恶”者,让人们不再对“碰瓷王”和“牛二”式恶人敢怒不敢言,进而让社会更加有序,人们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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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杜大娘,碰瓷王,赔偿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