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消费维权 >> 维权

【长城评论】“无人售货”情趣用品店开在小学边,取缔很难吗?

2019-05-31 16:37:57 作者:于立生 来源: 长城网
分享: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江苏)

  杭州市余杭区新洲路上,中梁百悦城小区,外围底层商铺最近新开了一家无人售货、自动贩卖的情趣用品店,就正对着临平第三小学,距离大门只约150米远。小区周边还另有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临平第五中学两所学校。家长集体慌了,陈先生表示:“这个店开得离学校这么近,真的合适吗?”可东湖街道工作人员却称:“这家店证照齐全,是合规经营的”。(5月30日《都市快报》)

  每天孩子上学放学,来来往往的,这家店“少儿不宜”,是不言而喻的。固然,犯不着谈性色变,性也并非洪水猛兽,但毫不设防的让不达相应年龄阶段的孩子隔着透明玻璃门窗就能目睹,甚至是能进去直接接触到安全套、充气娃娃之类成人用品,那就完全“超纲”,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我们也曾耳闻目睹其他城市相关职能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消息,诸如取缔距学校过近的网吧、成人用品店等,可不想,在余杭区,要取缔这家“无人售货”情趣用品店,竟成了难题。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就曾出台《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第32条明确:“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可东湖街道却对此表示:“这不是强制性法规,所以无法对这家店进行强制性取缔搬迁。”

  但此说,却是片面、肤表的。

  若孤立从表面看,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当然并非法律,只是行政指导性的,是指导系统内部各级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但是,逻辑上,这却会明显带来一个悖论:既然只是对内具指导性,而非对外具强制性;那第32条又何谈对行政管理对象的“禁止”呢?岂不怪哉?

  其实,《意见》第32条的相关表述,只不过是沿用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法而已。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66条则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结合起来作全面的理解,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第32条的相关表述,其实是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将“成年人性用品商店”,明确界定为《未成人保护法》第36条中“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要求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置。

  当地相关部门不能只及其一,不及其二,不应惰于作为,而应准确领会法规及《意见》精神,依法积极履职,将这家距小学大门仅约150米远的“无人售货”情趣用品店,裁量为设置在校园周边,并予果断取缔。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防止基层执法人员不能准确领会法规及《意见》精神,尤其是为防止这种先让经营者把店开起来回过头来又取缔的折腾情况出现,关键还是得注重前端的源头治理。建议当地相关部门也无妨出台更加细化的配套规定,以方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商家的规范选址经营。像山东青岛,《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就明确要求建立行业《禁设区目录》,明细列出特定区域内不得设立的行业。这值得其他一些城市借鉴。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情趣用品店,小学,无人售货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