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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首个公益诉讼以和解告终 雷沃重工承诺停产停售召回问题车辆并赔偿

2019-07-23 16:42:02 作者: 来源: 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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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7月22日讯(记者段思琦)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以下为中消协通报的本次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实录。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应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相关线索进行研究论证,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

  有关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四中院受理该案后,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有关情况。

  中消协起诉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与我会进行了多次会谈。经过会谈、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认识到存在问题,并进行自查,共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31085台,其中已经售出26959台;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909台,其中已经销售870台。2017年3·15前,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

  在雷沃重工一再要求调解的情况下,双方确定了三项调解基本原则:一是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没有减少原告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调解方案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三是调解方案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明确了相关调解底线。当事各方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经法院公告和审查,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目前,雷沃重工已就案涉违法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

  二、调解书主要内容

  在民事调解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中消协提交的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法院对中消协积极推动案件审理、雷沃重工积极整改和调解表示认同,并列明了当事各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对照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协议内容全面保护了案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我会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一)关于调解书正文

  1.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1),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附件2所列型号车辆中外廓尺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

  2.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召回内容可与第四项公告同时发布。同时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设置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咨询。

  3.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长车辆,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费用: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4.针对诉讼请求第五项、第六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中消协为公益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案件诉讼费、公告费。

  此外,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四家全国性媒体、五家省级媒体,同时发布以下公告内容:一是赔礼道歉及调解书主要内容;二是在全国性媒体中有一家网络媒体及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公告六个月,其他每家媒体发布上述公告三次,刊登公告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向北京市四中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执行调解书情况进行报告,报告时间为期两年。

   (二)召回、修理、更换、退货承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雷沃重工在整改方案中表示,本次整改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进行。此次整改实施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针对案涉公告撤销后经销商销售的车辆,公司予以全部回收,并拆解报废处理。

  针对案涉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公司对货箱等相关零部件进行修理或更换。其中,整车长度无法通过修理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给予车辆更换或退货处理。如车辆状况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处理。

  对于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相关零部件及整车,公司将拆解报废、销毁、无害化处理。

  整改过程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整改实施单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相关咨询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06-0636)或登陆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

  消费者可携带购车凭据或相关证明前往当地经销商处进行登记并联系整改。

  协议中还强调,雷沃重工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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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消协|公益|沃|重工|召回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