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全面实施封山防火管理

2020-03-09 09:56:42 作者: 来源: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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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井陉县人民政府封山防火通告》和《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5月31日前,井陉县全面实施封山防火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山场、林区、森林景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封山防火范围。

  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严禁进入森林景区旅游;(二)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三)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四)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五)烧荒、烧秸秆、燎地边、沤粪、焚烧垃圾;(六)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七)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爆破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因生产、生活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办理野外用火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实施,并接受县防火指挥部的监督管理。

      井陉县全面落实封山防火责任制,各乡镇、村和林区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的巡逻检查,在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于必须进入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三不放过”(不接受检查不放过,不接受教育不放过,不留下火种不放过),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大巡查防护力度,严防野外违法用火。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杜绝学生上山玩 火,并宣传学生家长共同搞好护林防火。对聋、哑、呆、傻和精神病人要明确监护责任人,落实监管措施。凡公民发现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和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制止和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违规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人拘留并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公开曝光。在封山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灾预防处 李东风)(第027条)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