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系统视频会,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副召集人陈佩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各级要深化认识,全面把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形势要求,把公平竞争审查做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破除不公平、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弊端,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强调,要统筹做好公平竞争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一是突出重点,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要求,依照“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面梳理、应改尽改、提出最终整改意见、全面公示”四个阶段,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全面清理。二是严控增量,完善内部审查机制。今后制定的政策措施,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都要严格落实审查要求,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坚决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会议还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相关政策要求,详细解读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四类审查标准“18个不得”,对做好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全面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安排。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清理工作相关政策链接
清理的范围: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清理要求: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赵 宁、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