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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鼓励企业开展 境外商标注册”(三)

2020-04-20 09:58:41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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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亦可以是自然人。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所在缔约方、住所所在缔约方或者国籍所在缔约方作为其注册申请的原属国。申请人应当向原属国的商标当局(“home” IP office)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由后者负责收文确认、费用收缴、向WIPO国际局转交申请等工作。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另外,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中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通过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条件

  拟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申请人原属国获得了注册核准(基础注册),或者已经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有效受理(基础申请),这种商标亦称作“基础商标”(basic mark)。拟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同基础商标完全一致,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只能在基础商标所属的类别范围之内(即国际注册商标不得与基础商标分属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也不得超过基础商标保护的类别范围)。

  《马德里协定》要求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须为已在原属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比较而言,《议定书》的条件设置有所放宽,只要已经在原属国存在有效申请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不必待基础商标注册成功之时。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符合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