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启动森林防灭火工作追责问责办法

2020-04-28 11:13:16 作者: 来源: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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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森林防火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有效遏制林火多发势头,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石家庄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启动追责问责办法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在防火期内,各相关县(区)在措施落实、资金投入、隐患排查、队伍建设、防火宣传等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了发生火灾后,在应急指挥方面“不能及时发现、不按程序报告、指挥处置不当”等具体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形式,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提供了纪律保障。

  按照要求,在防火期内,县(区)如有1个行政村未组织护林员开展防火巡护检查或检查不到位,护林员不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的;乡(镇)有1个防火检查站不落实“三不放过”的;县(区)未按责任状要求投入防火资金或投入不足的;有1个乡(镇)未组建半专业队伍或人员装备数量达不到责任状要求的;县(区)未对灭火队伍组织培训、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对应急预案不搞演练评估总结的;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发现或发生后未及时按要求上报的;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扑救或组织指挥不当致使火势蔓延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县森防指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县森防指未及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的;县森防指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县森防指不服从市森防指统一指挥调度灭火的;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灭火队伍或造成死灰复燃的等13种主要情形。同时,还要视发生火灾及造成财产和伤亡损失的程度,追究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县乡(镇)包联干部、县直单位派出驻村干部的责任,对其予以通报、约谈、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石家庄市林业局脱俊豪)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