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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2020-07-27 12:20:21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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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数字指示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数字指示秤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涉及“菜篮子”工程,对人民的“幸福感”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多地出现了利用数字指示秤坑害消费者的案件,为了加强对数字指示秤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全省出台统一的数字指示秤监督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编制工作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计量管理、计量执法及技术检定方面的专家组成立了工作组,通过多次现场调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4月30日分两次向河北省计量院,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计量所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6月8日至15日在省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未收到修改意见。

  6月18日,参照国家局制定的《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相关内容,在《规定》中增加了失信管理的内容,并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定。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制定依据

  《规定》共十三条,重点对数字指示秤的防作弊功能、计量性能等作出要求。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是对制造和销售数字指示秤行为的要求

  1.数字指示秤出厂应依据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合格;

  2.制造和销售的数字指示秤应保证其计量的安全性;

  3.施加铅封是为了防止计量作弊和随意改变量值,可改变数字指示秤量值的部位都应有铅封;

  4.铅封应不能重复使用,并具有可追溯的标识方便计量检定机构确认。例如:可查询的编号或标志;

  5.数字指示秤的铭牌信息应该满足检定要求,且铭牌和字迹应保证一般不会自行脱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6.1计量的安全性“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于包装整体结构秤的外壳,分体结构秤的指示器和连接盒应采取防护措施,对直接影响到秤的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铅封的直径至少为5mm,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铅封,铅封不能破坏和拆下;铅封破坏后,合格即失效。

  第四条是对销售数字指示秤的禁止性要求

  第五条是对修理数字指示秤行为的要求

  1.修理数字指示秤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2.不得随意修改、标定秤的量值、测量范围、分度值等与计量参数;

  3.数字指示秤修理单位应有合法经营资质;

  4.数字指示秤修理单位应提供维修后秤的可靠性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六条是对市场主办者提出的要求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主办者的主体责任,其中:第四款“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第五款“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六款“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第八款“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七条是对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提出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营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做到:

  1.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2.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3.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4.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是对依法开展检定工作提出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九条是对计量行为监管者提出的监管要求

  第十条是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依法处理的规定

  根据实际违法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经营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失信行为进行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本文件解释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