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美 诚信河北 > 省局动态

远离传销 守护幸福 防范打击传销警示

2020-07-27 14:32:12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随着整治传销工作力度不断增大,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传销窝点、传销人员的全面清查,有效打击了传销违法活动。一些传销组织为躲避打击,改头换面、翻新手法,利用网络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组织开发利用抖音、快手等APP,通过点赞、关注、评论获得收益,还可以发展下线,获得推广奖励和收益分成,会员级别越高,推广奖励越多。此类传销活动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收取“入门费”数目大,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互纠合,较以往传销方式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

  为维护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助力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打传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发布警示提醒广大群众:

  一、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二、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三、警惕随着复工复产、毕业季来临之际,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从事和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传销活动的欺骗本质,主动退出传销组织,及时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及时提醒、劝解已参与传销的亲友,尽快脱离传销组织,7月~10月全省开展“维护稳定 守护幸福”打击整治传销专项行动,如发现传销线索、传销活动,或者已成为传销受害者,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