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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冀事通】2020年第三季度全省消费维权情况发布

2020-10-09 17:57:49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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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三季度,全省消费维权情况如下:

  一、消费投诉热点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1215件,其中商品类投诉25619件,占投诉总量的62.16%;服务类投诉15596件,占投诉总量的37.84%。

  商品类投诉前三位分别是:一般食品5153件,主要是肉及肉制品、烘焙食品、乳制品等;交通工具3147件,主要是汽车、助力车及其零部件等;家居用品2230件,主要是家具、厨房用品等。

  服务类投诉前三位的分别是餐饮服务2766件;文化娱乐1782件;美容美发1494件。

  投诉的主要问题:一是合同类8524件,占投诉总数的20.68%,主要为利用预付费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侵权行为。二是质量类7441件,占投诉总数的18.05%,主要为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三是售后服务类6882件,占投诉总数的16.7%,主要为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无故拖延、不履行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

  二、消费纠纷调解

  全省消费者组织调处解决消费纠纷292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中,因消费者被欺诈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6件,加倍赔偿金额1万元。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1490余人次。

  在所有投诉调处解决消费纠纷问题中,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占39.57%,其他为价格、合同、虚假宣传等问题。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

  消费纠纷调解典型事例:

  1、理发不慎受伤  商家赔偿两千

  兴隆县消费者赵某在一美容美发店理发时,理发师不慎将消费者赵某的眉毛处刮伤,消费者要求美容美发店支付5000元作为伤害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消费者赵某将该美容美发店投诉至兴隆县消保委。

  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找到商家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随后对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了面对面耐心细致的沟通。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美容美发店赔偿消费者赵某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美容美发店将消费者赵某的眉毛处刮伤,对赵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赵某有权向美容美发店主张损害赔偿,美容美发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提出5000元的经济赔偿是否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对消费者进行安慰的同时,向其宣讲法律知识,建议消费者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意见,由美容美发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2、墙砖开裂商家不理 秉公调解消费者获赔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消费者赵某装修住宅,于2018年10月在宽城专卖店以23310元的价格购买了5种型号某品牌的地板砖和墙壁砖。竣工后喜迁新居,入住到2019年3月中旬,开始陆续发现餐厅、厨房、储藏间等房间的墙壁砖出现无规律不规则长短不同程度的裂痕。事发后,消费者赵某曾多次找到经销商交涉,并要求将出现裂痕的墙壁砖铲掉恢复原貌,经销商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无奈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知情人,收集证据,经调查认为墙壁砖涉嫌存在着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因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出延期处理的决定。

  2020年8月6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消保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品牌专卖店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赵某经济损失8600元,并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同价位的墙壁砖50块,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消费侵权案件查处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47起,涉案货值15.83万元,罚没款合计53.04万元。

  典型案件:

  查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案

  2020年8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宣传牌和营业大厅宣传单内容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宣传牌的照片并提取了宣传单原件一张。

  当事人利用宣传牌和宣传单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四、消费提示预警

  (一)树立节约意识,杜绝攀比消费。“双节”即将来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共庆佳节,消费者聚餐随之增多,在此,我们倡导践行节约,拒绝浪费。广大消费者宜根据实际需求适量点餐、适量取食、餐后打包,坚决杜绝爱面子、讲排场、大吃大喝、暴饮暴食、大手大脚、铺张攀比等现象,做有责任的消费者,树立健康餐饮新风尚。

  (二)中秋温馨提示,选购合格月饼。中秋节,是中华民族阖家团圆的传统佳节。市场监管部门就全省广大消费者选购月饼,提示如下:

  1、标识齐全才可选。购买预包装月饼时,要认真查看外包装标签上的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购买散装月饼时,要认真查看厂家、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有效期、保存条件等需要标示的内容。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或篡改标识内容的产品。

  2、经营资质要查看。购买月饼时要主动查看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街边小摊小贩销售散装月饼还需具备“防尘、防蝇、防鼠”的三防设施。

  3、科学食用是关键。多数月饼中的能量、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较高,不宜过量食用,否则容易引起肠胃不适。糖尿病、过敏体质等人群,食用前要认真查看包装上的营养标签,谨慎食用。

  4、投诉维权记心间。购买月饼要主动索要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三)禁食“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积极响应国家对长江水生物保护的要求,广大消费者严禁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餐饮单位严禁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