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秋、国庆前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安排,8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等问题的通知》,坚持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从标准宣贯、监管执法、曝光案例、消费倡导、文化引导等方面,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等集中整治,大力纠正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
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2750人次,检查月饼等节令商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17395户次,检查商品35443件,同时依法纠正了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衡水市冀州区吉美超市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经查,冀州区吉美超市销售规格名称为“珍品鲍鱼(广式什锦月饼)”的盒装月饼,标称生产商为“中山市华隆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30g,销售价是228元/盒。该商品的实际体积12943cm3,按标准要求该商品的最大允许体积为8300cm3,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经9月7日复查,该款月饼已下架。
案件二:廊坊市大城县新华东街美登高冷饮店销售的月饼包装超过3层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经查,大城县新华东街美登高冷饮店销售的标称委托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团圆小月曲”月饼,包装达到5层;销售的标称“天津祥德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月饼礼盒8块装,包装达到4层;当事人销售的两款月饼其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3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4层”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廊坊市大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9月8日复查,以上两款月饼均已下架。
案件三: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麦甜西饼店生产销售“御尊礼盒月饼”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经查,滦平县滦平镇麦甜西饼店生产销售“御尊礼盒月饼”,售价每盒128元(月饼价格80元,包装价格48元),月饼包装成本占销售价37.5%,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所有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案件四:沧州市新华区同悦超市销售未明码标价蔬菜案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华区同悦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的蔬菜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15日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超市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4074元。
案件五: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南关村文安县邻家超市销售未明码标价的月饼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安镇南关村文安县邻家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月饼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日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超市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立案查处。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