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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冀事通(2023年第一季度)
2023-05-10 17:39:07 作者: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消费维权情况如下:

  一、消费投诉热点

  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6144件,其中商品类投诉58053件,占投诉总量的67.39%;服务类投诉28091件,占投诉总量的32.61%。

  商品类投诉前三位分别是:食品14800件,主要是肉制品、烘焙食品、方便食品等;家居用品7050件,主要是家具、日杂用品、清洁用品等;服装、鞋帽5976件,主要是外衣、鞋、裤子等。

  服务类投诉前三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4835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4149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920件。

  投诉的主要问题:一是质量类18318件,占投诉总数的21.26%,主要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二是售后服务类18030件,占投诉总数的20.93%,主要为不履行自己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无故拖延、无理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等。三是合同类13259件,占投诉总数的15.39%,主要为利用预付费(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等。

  二、消费纠纷调解

  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90件,解决3162件,投诉解决率88.0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5万元。

  其中,商品类投诉共2118件。在商品类投诉中,涉及食品的投诉最多,共533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25.17%。其次为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及交通工具类,该四类商品的投诉量分别居商品类投诉第二到第五位。

  服务类投诉共702件。在服务类投诉中,生活、社会服务投诉有419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59.69%。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销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及房屋装修物业服务,分别居服务类投诉第二到第五位。

  按投诉问题的性质来看,全部投诉中,涉及质量问题的占22.65%,涉及售后服务问题占12.06%,列投诉问题的前两位,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依然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

  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 消保委调解更换新车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秦皇岛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900元的电动自行车,刚使用了几天,就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多次找经营者维修。消费者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却以电动自行车已维修过多次,况且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无法证明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对消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在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的认定上,双方各执一词,经营者认为,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应属于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调解陷入了僵局。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经营者不同意退款,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反复宣传讲解《消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更换新电动自行车。

  【案例评析】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二:购买家具拒不发货 商家终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1日,沧州市消保中心受理了消费者邱某诉某家具公司拒不发货一案。消费者诉称在2022年11月中旬与家具公司签订合同订购桌椅、柜子等家具并先后付款44600元,家具公司应于2022年11月底发货交付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发货。后经与家具公司多次协商不能解决,于是诉至市消保中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市消保中心对该案进行了调查,被诉家具公司阮承认确有此事。后消保中心多次与家具公司沟通协商,最终发货,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4600元,该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经营者要信守承诺和秉承契约精神,严格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能保证商品质量可靠、服务不缩水。本案中,家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违约行为,消保中心经多次调解,最终满意结案。

  案例三:婚庆定金难退 消协调解挽损失

  【案情简介】

  焦先生于2021年7月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婚庆公司缴纳5000元定金,用于订购办婚礼的相关事宜,因疫情原因,婚礼推迟,现已不打算举办婚礼,于是找到商家协商退定金,但商家拒绝退款,消费者认为商家未提供任何服务项目,且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定金不退,不予退款是不合理的,遂来到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路北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3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并对路北区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表示肯定。

  【案例评析】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定金损失,但对于特殊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特别规定,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消费提示预警

  随着“五一”“端午”假期即将来临,各类商家正在积极推出促销优惠活动,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文明、理性、健康消费,同时呼吁商家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遇到促销擦亮眼。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商家“优惠、买一送一、清仓、返券”等促销打折活动诱惑时,应保持头脑清醒,货比三家;要仔细阅读商场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购买,切勿因打折而盲目选购,做到明白、理性消费;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详细查看产品说明书、销售授权证书、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打折商品或赠品也要当面查验质量。

  (二)旅游消费需谨慎。外出旅游不能只看营销宣传单,要了解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应对旅游的费用、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退团、合同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自费项目和非自费项目,一定要明确,谨防字面歧义;建议提前预约旅游景点,错峰出行,了解景区规则并自觉遵守。

  (三)坚决抵制餐饮浪费。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弘扬中华民族珍惜粮食、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增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消费理念,提倡广大消费者共同营造科学、文明、理性、绿色的餐饮消费环境。大力提倡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红白喜事从简用餐,坚决摒弃讲排场、比阔气、好面子等不良风气。外出就餐和网络订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做到不浪费,不攀比,不炫耀,合理膳食,拒绝野味,争做绿色节约消费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四)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包装。拒绝购买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包装的商品礼盒,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选购商品以实用为原则,购买简约包装产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产品,拒绝为华而不实的包装买单;购物时尽量自带购物袋,减少包装物的消耗及其造成的污染,用实际行动践行低碳、绿色、简约的理念。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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