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美 诚信河北 > 典型案例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批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领域第九十五批)

2023-10-16 16:37:00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了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现公布第三批知识产权“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故城县青罕鑫磊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刹车片案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整治刹车片市场专项行动中发现,故城县青罕鑫磊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存放有待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刹车片及印制商标模具;另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刹车片。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乐宝龙”“大众”“6X”注册商标专用权刹车片750付;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刹车片1400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生产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21.39万元。

  案件二:石家庄市桥西区圣坛烟酒超市一年内两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桥西区圣坛烟酒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经营的标称为“汾酒”“板城和顺”“十八酒坊”“海之蓝”“山庄皇家窖藏”等17个品牌的133瓶白酒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桥西区圣坛烟酒超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件三:唐山市丰润区花冠木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案

  根据群众举报,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润区花冠木业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待售的印有“禾香”暗标的1004张饰面板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2.8813万元。

  案件四:河北畴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筑涂料案

  根据举报,石家庄市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畴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使用外包装标识为“三棵树”的建筑涂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工程中使用的标识为“三棵树”的建筑涂料,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8万元。

  案件五:黄骅市福华百货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根据群众举报,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骅市福华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南孚电池7号968粒,5号电池1309粒,丰蓝一号电池120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