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品牌“双重标准”如何破解
同一款耐克篮球鞋,国内价格高出国外500多元,而且在国外销售的双气垫到国内变成了单气垫。本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首次对外披露了耐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耐克体育公司为自己的“双重标准”交了487万元的罚款。这是工商部门针对企业双重标准开出的首张罚单。而据了解,洋品牌“内外有别”的现象并非耐克独有,苹果、可口可乐、立顿等国际品牌此前均由于双重标准而遭消费者诟病。 目标国关税越低产品标准越高 对于一些跨国公司来说,全球化的产品市场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双重、或者多重标准。标准的多样性形成原因多取决于目标国的关税、法律和消费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目标国的关税越低、法律越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越好,消费文化越理性,产品的标准就越高,反之,则是“能低就低”。 以我国为例,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跨国公司销售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包括服务),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双重标准歧视。这种“歧视”大致有两种体现,一是要求中国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与本国一样的产品,二是销售中国的产品较之本国有着明显的“质量歧视”——即更低的标准。 其实,我国消费市场是国际双重标准歧视的重灾区,消费者一直都深受其害。比如,美国大片全球首映时间,我国大陆地区永远都是用来“垫底”;苹果系列产品发布上市时间也同样如此,拿iPhone 4s为例,我国大陆地区上市时间比美国本土晚了近半年之久,也就是说,当我国大陆的“果粉”们翘首以待、连夜排队之时,美国人的新手机早就用旧了。 对于很多名牌消费品更是如此。迪奥、路易威登、阿玛尼等众多国际品牌,输往我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很多都是欧美市场已经下架了的,甚至这些所谓的“名牌”在工商部门抽检时,经常被查出质量不合格。这些品牌“耍大牌”的形式还不限于此,更有甚者在我国大陆连售后服务电话都没有。 这种情形在我国汽车市场中也较为常见。对汽车有研究的人都会发现,在同样型号的汽车配置方面,“欧美版”远高于“中国大陆版”,然而,后者的价格却远高于前者。这当然存在关税和国内制造等方面因素,但是,在汽车售后服务和保证期限的差异性歧视却让中国车主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同一个品牌的汽车在国外保证期限为4年以上或8万公里以上,一到了中国大陆,这个期限和里程就要打对折呢?为什么国外品牌汽车的召回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得如此低效呢?“同车不同命”,还是双重标准惹的祸。 双重标准催生海外代购 大到汽车,小到食品,国外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双重标准同样在“深入”我们的生活。哈根达斯冰激凌在美国属于“地摊货”,一到中国就变成了“高档货”,质量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价格。星巴克咖啡在美国因其价格便宜(4美元)同属“地摊货”,一到中国,价格倍增,甚至也成为“高档货”。 这些外来品牌的双重标准,不仅让中国消费者花了更多的钱,得到了更差的产品,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社会和法律的“副产品”——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实属中国大陆所特有,近段时间来一直为媒体所关注,引发的各类违法或与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也广为诟病。“离职空姐”因代购获刑11年的事件,将这一特殊行业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我们在反思这一事件的同时,更应该去理性思考,为什么海外代购如此发达,国内需求如此旺盛?答案很简单,海外代购的产品更便宜、更高质量。 还以耐克篮球鞋为例,代购买到的同样一款鞋,价格更低,而且还有两个气垫。相信任何有理性的消费者,如果有选择的话,即便是不考虑价格因素也会选择在海外购买。有需求的地方必然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产业,海外代购存在的土壤就在于双重标准的存在。严刑峻法并不是解决“代购水军”的最好办法,只有从根本上否决双重标准的歧视,才可以还给消费者真正的理性和正义。 尽快制定与世界统一的产品标准 在全球化背景下,解决这些“洋品牌”双重标准的办法需要依靠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体系,制定与世界统一的产品标准。最初,我国以“低姿态”进入的全球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造就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发展奇迹。在成就中国“世界工厂”的巨大生产力和“世界市场”的巨大消费力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强调作为“世界消费者”的权利。同样作为消费者,必须拥有一样的权利。 现阶段从我们制定的产品和质量标准来看,不得不承认确实比发达国家“矮一头”。产生较低标准的原因很多,对民族产业的不自信是其中最主要因素之一。但是更多的原因在于,大多数标准在制定时已经过时,很多产品的标准甚至仍停留在上个世纪。全球化的法则强调与时俱进的精神,仅依靠偏向性的保护和过时的条款,反过头来受害的只能是自己。据CNN报道,麦当劳快餐被检测出来存在“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两种工业添加剂成分后,在美国引发了对这两种工业添加剂是否会致癌的广泛讨论和消费者关注,而在我国这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我们立法对此没有涉及,也没有针对这两种添加剂的日常监测工作。所以,即便麦当劳在美国会因此改变其配方,但在中国却是“安全的”和“合法的”。因此,及时更新国内产品标准无疑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制裁国外产品“双重标准”的最重要武器。 延伸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 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加大对双重标准的惩罚力度是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就本次北京工商局处罚耐克公司案来看,487万元的罚单看似并不少,实际上却差得很远,对于耐克这样的大公司而言,这些罚款是远远不能让它“疼一下”的。耐克公司执行国内外的双重标准,对中国消费者施行歧视政策是受罚原因之一。但是,北京工商局却无法单纯依此来进行判罚,因为我国国内立法至今尚未有针对处罚双重标准的专门条款。所以,工商执法部门只能针对耐克公司的宣传欺诈按其销售额比例进行处罚。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现有规定,工商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限被限定在销售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就造成了客观上限制对双重标准的惩处力度,人为地降低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违法成本,放任了诸如耐克这样的“洋品牌”肆意侵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之时,才有可能去震慑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欺诈消费者是重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大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罚款的制度,为的就是以儆效尤。我国对此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是“双倍赔偿”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考虑侵权人的经济实力和主观恶意程度,很容易放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现。所以,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引入更高的惩罚性赔偿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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