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09 09:1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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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

  记者:我们了解到,实践中存在对渎职犯罪“抓大放小”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好像有针对性地规定,请介绍一下。

  负责人:的确,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记者:我们注意到,解释明确提出要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

  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为此,解释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渎职并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

  记者: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请对此予以说明。负责人: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词来推诿责任,实践中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为了明确这个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的重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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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严惩,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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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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