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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设计外观侵权 维权难在何处?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李海秀 2014-06-03 08: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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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家具品牌联盟理事长戚麟讲道,维权振奋人心,但也很无奈。行业内叫得欢,但进展慢。行业内真正研究设计、自主创新的很少,更愿意抄近道。发现侵权企业过程艰难,侵权企业直接将产品进行抄袭复制,宣传图片是从网站上截图,导致维权中取证十分困难,有些被侵权企业不得已最终只能庭外和解。

  双叶家具常务总裁高非从本企业打官司的实践中感受到,除了常见的取证难等问题,判决后的执行难也令不少企业感到无奈。另外,法律程序、法律知识欠缺等也成为业内维权难的因素之一。“行业内普遍没有侵权可耻的意识,加上整个社会舆论和监督体制缺少,没有对侵权行为的专门通告,也成为业内维权难的众多因素之一。”高非说。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通过法律解决家具外观知识产权问题已有先例,但为保障我国家具行业的长远发展,亟待健全、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朱长岭说。

  中央党校教授张汗飞分析指出,市场中,由于创新成本和创新收益的不匹配,抄袭成本与抄袭收益的强烈对比,导致抄袭的情况日益严重。“因此,需要考虑改变目前知识产权赔偿额过低的问题,建议立法上增加赔偿额。”

  “针对家具企业维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立法机关对此已有深刻的认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处长韩志杰介绍说,我国的专利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规定在无法确定赔偿额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是100万元,这个赔偿数额相较于企业损失而言较低。不过法律还规定,损失较高时,可依据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此时的赔偿额没有上限,但这种情形下的取证十分困难,成功的案例也较少。

  “按目前的形势看,刚刚修改的新商标法对于恶意侵权已经使用惩罚性赔偿,专利法的最新修改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草案借鉴了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赔偿额提高到2至3倍,这对家具行业是利好的消息。”韩志杰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员严若涵则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合理的,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应限定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因为外观设计实施的是初审制,不进行实审,在权利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人完全可以用现有的权利进行抗衡,因此,故不故意不是关键,恶不恶意才是决定因素。”严若涵强调。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宋刚指出,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考虑用版权法来保护。只要作品完全即享有著作权,不用考虑专利权的许可与申请问题。同时,把家具创新的细节申请为三维的立体商标,以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对于保护家具行业知识产权,张汗飞认为除了依靠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外,还应该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推动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企业除了做大自己的品牌、增强维权意识外,政府也需要进行相应支持,如在政府采购上给予企业必要的倾斜。”张汗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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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具设计,外观侵权,家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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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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