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吊牌信息不全或虚假属于欺诈
5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A1版以《一个执着消费者和她的维权团队》为题,报道了消费者冯晓雷通过在商场查看商品包装、吊牌上的信息,对信息不全、虚标信息的商品,以知假买假的方式向商场索要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做法引起争议,有观点认为吊牌信息不全不构成欺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专家认为,吊牌信息不全可构成欺诈,这将鼓励部分消费者自发参与知假买假,有助于规范市场。 快捷维权模式 在中国消费者报此前的报道中,“商场啄木鸟”冯晓雷采取的打假方式,是从商场所售商品的包装、吊牌上找“虫子”,再据此索赔。冯晓雷告诉记者,从商品包装、吊牌上寻找问题,是她的律师朋友建议的,只要找出问题,就证据确凿,而且不用去做繁琐、昂贵的技术鉴定以获得证据。 因吊牌或者包装上的信息虚假、不全而维权成功,获得“1+1”赔偿的早有先例。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上海消费者刘小姐到某服装公司购买了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体恤衫等,总计3940元。之后,刘小姐发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不相符,与服装公司交涉,要求“退一赔一”。双方协商不成,刘小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衣服上外挂与衣服实际面料不符的吊牌,构成欺诈,判决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服装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2012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消费者刘先生在超市购买了10件衣服,后发现其中3件衣服吊牌上标注的成分和水洗码标注的成分不相同。在与超市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工商机关举报。工商人员调查后,依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了调解,超市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一,并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偿。另外,工商机关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超市处以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属欺诈 对于冯晓雷的上述做法,近日,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对消费者理应尽到高度的告知义务,吊牌和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信息缺失或者错误,本身即存在过错。原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13种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其中包括“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和“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如果吊牌中缺标、漏标或者多标某项信息(如同时出现两个执行标准),说明经营者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导致产品与标注不符,可以认定为是“虚假的商品说明、标准”,或“不以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孙颖对记者说,即使包装和吊牌上的信息没有虚标,而是漏标了一些信息,也可能构成欺诈。“欺诈就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成真实情况进行表示,从而传递一种错误的信息,导致相对方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可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就是故意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捏造虚假的情况,歪曲或掩盖事实的真相,从而传递错误的信息;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就是将应该告诉消费者的信息故意隐瞒起来没有告诉,有告知的义务没有告知。商家可能会说自己漏标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欺诈,但如果这些信息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话,那么即使是漏标,也可以推定其有恶意隐瞒的故意,是一种欺诈行为。” 孙颖还表示,通过包装、吊牌上的标注信息来打假较为便捷,如果多一些像冯晓雷这样的消费者主动打假,也许会真正触动经营者,促使他们更加严格地审查进货商品,最终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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