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也要赔给商家敲警钟
消费者沈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过期啤酒等食品后起诉索赔。超市方则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这一司法解释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法院到底会怎么判。随着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公众的这一疑问也有了答案:即便被告和法院都知道消费者是“知假买假”,法院还是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当北京这位消费者因为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而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的时候,商家正是以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行为涉嫌“知假买假”为理由,拒绝赔偿。如果换作以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类似的官司以前也发生过,多数都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但是随着年初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状况无疑将得到一定的改变。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类似的案件均依据《消法》来判定,但对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情况下消费者败诉。 所有的商家,都应该从这起官司中得到深刻的教训和警醒,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坚持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当法院公开支持“王海式打假”,也就意味着商家面对的就不再是一个王海,而是成千上万个王海,一旦官司败诉,商家要赔偿的,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当他们再想制假售假的时候,就不得不认真掂量一下可能面临的后果和代价。 “知假买假”可索赔,在鼓励了消费者的打假意识和打假行为的同时,也将有力约束商家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秩序上迈出的有力一步,值得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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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假买假,过期食品,自身行为,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