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大米”引食品安全风险追问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4-07-08 13: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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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制度能否尽快推进

  让人纠结的是,一边是死亡的麻雀,另一边则是涉事的大米进入市场流通。

  7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检查该批大米有230公斤流入市场。当地政府通过电视台、手机报等方式召回流入市场的大米。但截至7月4日14时,尚有55公斤大米未召回。

  “这是一个很难办的事情。”胡颖廉说,事故原因还没有真正查清楚,安全风险没有消除,但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允许对这样的农产品、食品进行暂扣、召回处理。

  那位国家部委的官员告诉记者,如果宜昌、重庆两地的检测机构对这批大米进行检测,发现有问题,那这批大米必须要封存暂扣处理。但现在两地的检测报告都认为大米是合格的,那从法律上来讲,这批大米是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是合法的。

  但是,在胡颖廉看来,尽管两地的检测报告都认为这批大米是合格的,但检测合格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也不代表对健康没有可能造成损害。毕竟,麻雀的死亡还没有找到“元凶”。在这种情况下,这批大米应该谨慎处理,而不是进入市场。

  矛盾在这里出现,大米检测合格,但食用了大米的麻雀死亡的源头没有找到,在这个阶段,这批大米是否该进入市场流通?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国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这部法律对怎样进行召回,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召回,没有详细的规定。

  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几种召回的情况,比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比如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但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没有发现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谁来进行召回处理呢?这部法律暂时没有规定。

  该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如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这里并没有提到这些食品是否应该召回。

  “实际上,食品的召回还没有真正落实的办法。”胡颖廉说,比如对这次麻雀死亡事件,原因不明,但风险存在,怎么办呢?还没有办法。

  在胡颖廉看来,类似这样的事件需要有规则来规范,暂时还弄不清楚的,就先行召回,保障安全最重要。在召回问题上,药品的召回管理办法值得借鉴,只要药品中有可能影响安全的成分,就可以先行召回。

  根据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称为安全隐患。当出现这种安全隐患的时候就需要主动或被责令进行药品召回。

  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药品生产企业被要求主动收集药品相关信息,判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安全隐患的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召回。其中的三级召回是说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情况。

  “食品的召回可以参考药品的召回管理办法,拿出一个具体的规则来。”胡颖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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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麻雀大米,食品安全,风险追问,麻雀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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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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