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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为消费者索赔提供便利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田珍祥 2014-09-10 16: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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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此外,《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这对消费者维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强化企业责任

  《条例》规定,除了企业自己报送并公示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至关重要。

  9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安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履行相关职责,要追究其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保证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义务,促进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

  “《条例》有助于改变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繁杂和管理上的大包大揽,与此同时,企业的自身责任意识却丝毫没有减轻。《条例》向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目标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李安渝说。

  当前,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来已有很多措施出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监管方式的转变,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细化,符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趋势。

  “特别是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脱离监管、逃避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条例》专门对于企业不积极进行信息公开,甚至隐瞒企业信息,进行了对应的限制和惩戒,例如《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这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李安渝说。

  便于事前预防

  《条例》规定,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公布企业的注册登记、受处罚信息,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便利地查到企业售假或者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据这些信息,消费者是否可以依法索赔?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减轻了消费者再次送检、举证的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表示,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主要集中在民事赔偿领域,依据的是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倾向于事先预防。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只表示特定时间段的特定商品存在问题,不能直接作为具体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有在消费维权案件涉及的产品,与公示处罚的案件产品属于同一时期和批次,才可以减轻消费者送检和举证的责任。”朱巍对记者说:“《条例》的实施需要有效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支撑:在企业完成信息公示后,对公示全面、内容优秀、披露及时的诚信企业予以奖励,而对虚假披露、公示缺失的企业予以淘汰。这种市场制约行为需要较为成熟的信用服务市场,及较强行业自律能力。在当前的企业信用服务领域,我国的市场尚缺乏能力和经验去合理配置资源,这就有可能导致《条例》实施缺乏市场的有效支持。”

  助消费者索赔

  《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其他组织既包括各级消费者组织,也包括各个行业协会等组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落实。《条例》出台解决的并非是知情权请求权的民法落实,虽然很难成为消费者索赔的基础性法规,不过,《条例》毕竟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将信息公开权从以前的企业权利,变成了企业义务和政府义务。日后,消费者主张企业信息公开将有法可依,即使行政罚款不会变成民事赔偿,也为公益诉讼的启动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条件。建议在以后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中,行政罚款可以先弥补公益诉讼成本,然后再上缴国库。这也是‘不与民争利’在消费维权领域的最好体现。”朱巍说。

  朱巍表示,虽然消费者并不能依据《条例》主张民事赔偿,但《条例》在协助消费者索赔方面有三大价值:“一是商家被处罚的公示质量问题产品,属于消费警示,购买同时期和同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求偿权。《条例》的出台,将会促进形成消费维权的大规模诉讼。二是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消法》和《条例》规定,公示商品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的辅助性证据材料使用。这些材料可能形成诉讼中的优势性证据,客观上减轻消费者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家被公开的其他处罚信息,除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影响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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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消费者,索赔|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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