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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任震宇 2014-09-08 08: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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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很多,如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开封、查验过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

  赋予消费者在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实践中,经营者还是经常以“包装已开封”、“收货时已查验”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了4种可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七日的。违反该条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反该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罚款额度可达50万元。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和国家工商总局官网(http://www.saic.gov.cn)上公示,消费者可登录网站提交自己的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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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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