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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最低不少于1千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2014-10-09 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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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院赔偿办:明确赔偿金额上下限是由“抚慰”性质所决定

  9月24日,四川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戴洪斌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采访。

  戴洪斌表示,意见出台实施之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上确实更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很慎重。最高法院在《意见》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之所以要明确上下限,特别是规定原则不超过35%,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以及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最高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这一条上用的是“综合酌定”这个提法,也就是要综合考虑“损害事实和后果、职权违法和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而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意见》中都是定性规定,还未进行量化。

  戴洪斌表示,下一步,四川省高院要在如何明确、细化、量化以上诸因素以及国家赔偿其他问题上下工夫,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入法历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赔偿数额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具体的过程。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此外,还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并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失。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并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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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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