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灭火的具体方法
人工扑打法;隔离灭火法;以土灭火法;以水灭火法;风力灭火法;以火灭火法;化学灭火法;爆破和爆炸灭火法;航空灭火法(包括航空喷洒灭火、跳伞灭火、机降灭火、索降灭火等)、人工催化降水灭火等。
二扑火安全守则
1、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
2、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3、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4、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5、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机具。
6、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午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
7、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8、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9、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自救。扑救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10、扑火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三、不得动员哪些人员参加扑火?
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参加。
四、“三不打”、“六不烧”是指什么?
“三不打”指:在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风向多变的特殊条件下,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间接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扑打;在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由精干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实施突击,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扑火。
“六不烧”用火规定:未经县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不烧;领导不在现场和没有设专人负责,不烧;没打好5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没有组织好扑火人员和准备好工具,不烧;超过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不烧;没通知毗邻单位,不烧。
五、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危险地形。一是在陡坡地带。当火头遇到陡坡时,速度会加快,扑火人员躲闪不及易被烧伤。二是在窄谷地带时,火在一处山场燃烧,容易将对面山上的植被点着,扑火人员被火包围而烧伤。三是在很窄的山脊上修防火线,火冲上来,人容易被烧伤,被呛着发生意外事故。四是在鞍形山场和破碎的地形处,火受小地形影响所产出的气流变化,如涡流、乱流对扑火人员造成的伤害。
2、危险天气条件。一是干旱天气。地被物含水量下降,湿度低,可燃物极其干燥易燃,一旦点燃难以控制而出现大面积的火灾,火的强度大,人容易被火烧伤。二是大风天。一旦发生火灾,火助风力,风助火威,火蔓延迅速,使扑火人员难以接近,在火的前方扑火容易发生伤害事故。三是高温低湿天气。特别是在12:00~14:00,气温和湿度达到一天中的极限,受高温和人体生物钟的影响,扑火人员战斗力下降,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3、可燃物条件。一是阳面草坡。当植物高1米以上,每平方米达到2公斤时,失火后,火的强度很大。二是针叶林。一旦起火,容易由地表火转向树冠火,火的强度很大。三是易燃灌木丛等。一旦起火,燃烧的烈度很大。
4、指挥失当。指挥员不熟悉扑火知识和地形,当大火冲上来,不能果断处置,或是有的对扑火知识有一些了解,思想麻痹,对可能出现的意外缺乏应有的警惕,进入和退出火场时,没有在安全区行军,一旦被火袭击,措手不及,发生意外。
六、扑火中常见的几种人身伤害事故
1、被火直接烧伤烧死。主要发生在扑火人员身处险地,来不及撤离。从实验数据来看,火的温度达到800℃~1000℃,人只能生存7.5秒~18秒。
2、窒息伤亡。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或死亡。当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以上,身体较弱者1分钟即可死亡,身体较强者2分钟即会死亡。二是在火的前方,吸入高温气流后,咽喉产出水肿堵死气管死亡。
3、摔伤摔死。主要是在扑火中因断木、滚石砸伤,或因落崖摔伤摔死。
4、因违反操作规程伤亡。在扑火中,使用铁锹、耙子等工具时,没有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产生相互碰撞,或使用灭火弹不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