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九十三批典型案件:
案件一:邢台市南和区国某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国某岭经营场所存有大量“力狼”牌、“朗仕”牌、“迪尤克”牌、“奥丁”牌、“派得”牌、“夸克”牌等宠物粮食。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相应品牌厂家授权,购买了大量上述品牌自封袋,将散装宠物粮食自行分装,在某多平台的“乐乐宠物食品馆”“闹闹宠物食品馆”“蝈蝈宠物用品店”“乐比宠物用品”四个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44655单,销售额1210807.35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市丰南区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在明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以绿篱围合、铁艺围栏、一楼带小院名义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高价销售一楼房产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60万元。
案件三:邯郸市复兴区灵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案
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邯郸市复兴区灵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8.0652万元。
案件四:张某萍无营业执照、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电动三轮车案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萍正在其经营场所组装电动三轮车。经调查,张某萍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自行购买电动三轮车部件进行组装、销售,未与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情况下,使用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的说明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6.1977万元。
案件五:斯百德(河北)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根据群众举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斯百德(河北)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着该公司生产的桶装新型环保白乳胶聚乙酸乙烯酯乳液,包装桶上标注的厂名为北京市大郊亭黏合剂厂,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科技园,当事人不能提供委托加工协议。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上述产品750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353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