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维权

商场消费免费赠旅游 当心“零负团费”陷阱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10 08:35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还有一个月就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了,此时商场也将逐渐进入促销高峰期。目前,消费市场已出现部分商家以“赠送旅游券或免费出游”为促销手段。对此,消费者应注意识别,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昨日石家庄市旅游局发布2013年春节旅游消费警示。

  记者从石家庄旅游局了解到,根据市内企业和游客的举报,石家庄市旅游局近日查处了一家借商家促销,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机构。据查:该机构采取与商家合作的模式,将港澳游以极低价格,通过旅游券形式卖给商家,承诺由“某某旅行社”承担游客的旅行费用,以此来为商家提供促销手段。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将港澳游旅游券以赠送、奖励,买商品赠旅游、会员优惠等方式转嫁给游客,最终由该机构安排具体旅游业务。

  石家庄市旅游局质监所有关负责人提醒说,赠送的不一定是免费的,看似没花钱,实则“宰你没商量”。这种类型销售的旅游产品属于零负团费的违规操作,其中肯定含有自费项目和数量较多的购物。游客报名这样的旅游线路不仅不能够享受到实惠的价格,反而会增加总支出,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请广大市民谨慎参与。

  商家虽然以维护客户为目的通过极低的代价完成了宣传活动,但是他们的客户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很难顺利地完成旅游活动,一旦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纠纷,商家也难逃法律责任,到头来得不偿失。

  该负责人表示,旅游者选择旅游产品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旅游消费是综合消费,不要单纯追求某一项的低价,克服贪便宜的心理。

  同时,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无论是商家抽奖、赠送还是会员福利等何种形式,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对行程路线、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加盖旅行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旅行社是可以经营旅游业务的唯一企业形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企业形式都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此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并妥善保存。如果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权益被侵犯,可持旅游合同、相应票据及投诉的要求、事由、相关事实依据到石家庄市旅游质监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86061715。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商场,消费,免费,旅游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建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