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良法要靠公正司法来实现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1月8日,安徽省郎溪县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需要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郑欣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 离婚女患上精神病 郎溪县检察院受理的这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涉案精神病人叫李小花(化名),今年37岁。1995年7月,李小花从安徽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到合肥的一家饭店工作。1998年5月,李小花与陈某结婚并定居合肥。两年多以后,李小花夫妻俩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的李小花又在这家饭店工作了一段时间,不久即前往上海务工。在此期间,李小花的家人已经发现其精神上出现了问题。后来,李小花又到深圳、海南等地以务工为生,四处漂泊,并且与家人断绝了联系。 2010年年底,李小花突然回到老家郎溪县,家人发现她精神方面的问题愈加严重,遂于2011年1月将其送到上海市浦东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李小花患的是偏执型分裂症。同年3月底,李小花病情稍微好转,便回到其母亲家养病。 悲剧就在李小花养病期间发生了。 勒死生母但鉴定不负刑责 2011年6月7日中午,因怀疑其母亲陈某在其食物中投毒,李小花用绳索将母亲陈某勒死并潜逃。次日,李小花在逃往合肥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5日,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芜湖市精神病医院)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李小花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小花患偏执型分裂症,在该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办案民警在审讯中还发现,李小花将母亲勒死后,仍对送其去上海治疗的其他亲属心存芥蒂,扬言要加害他们,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同年7月1日,被释放的李小花被送到郎溪县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还了解到,李小花的父亲早年去世,其母亲陈某又被其杀害,亲属之中两个妹妹虽是她的法定监护人,但很难实际履行监护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其进行长期救治。 基于以上情况,2013年1月5日,根据已经实施的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建议对李小花进行强制医疗,并将此起强制医疗案件移送至郎溪县检察院审查。 法律关爱要靠严格执法来实现 对于这起特殊的案件,郑欣表示,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3条的规定,从8个方面进行细致审查,即审查是否属于该院管辖,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等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等。 “之所以审查得这么仔细,既是严格准确地执行法律的需要,也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三个确保’的目的,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应有的关心和照顾,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郑欣说,“从初步审查的情况看,提出对李小花进行强制医疗申请的可能性比较大。” 此起强制医疗案件也引起了郎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冯兴吾的特别关注。冯兴吾介绍,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较为缺乏,仅有刑法第18条作过原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于立法上对强制医疗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 记者从一份公开的资料中看到,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庞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所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其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严重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在这些人群中,暴力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实施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据有关学者统计,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7.5万例,其中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 “如何对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控制,并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所以刚刚实施的修改后刑诉法将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下来,具有特别的意义,既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防卫功能,也体现了对涉案精神病人所给予的一份特殊呵护。”冯兴吾表示,法律的温情最终要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实现,检察环节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确保这一“良法”执行到位,从而确保将法律给予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真正覆盖到位。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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