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业暴露医护染HIV可认定工伤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日前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HIV)。 2012年,25岁的天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峰(化名)患上肺癌,到多家医院就诊未能手术后,私改病历隐瞒身份终获手术治疗,引发社会对于医院推诿艾滋病人的声讨。虽然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对艾滋病感染者合法就医权有明确保障。但是对于医生,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医务人员进行赔偿、补偿或补助的法律规定。进行手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很低,但这种风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考虑与体现,才有可能免除医生们的后顾之忧。此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提出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被确诊职业病后,可参加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而在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也将被列入职业病。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 名词解释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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