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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年货可公证网页以便索赔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09 08:2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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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七日,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洁(右一)到看守所监区检查民警值班及监室安全情况等工作。台建林郑平摄原标题:网购年货可公证网页以便索赔法官以案释法为网友防骗维权支招近年来,互联网因其快捷、方便、省钱等优势受到广大网友青睐,成为购买春节年货的重要平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通过调研发现,网店卖家鱼龙混杂,以次充好、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坑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房山区法院长沟法庭副庭长卢涛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4个典型案例,以此为消费者网购年货支招。

  约定管辖法院便于诉讼【相关案例】小雪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商品之后,网站以该商品过于热销,供不应求为由撤销了小雪的订单。在要求该网站履行合同遭拒后,小雪决定向法院起诉,却不知该向哪家法院提交诉状。 【法官提示】该纠纷属于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购物跨区域性特征,消费者往往难以得知商家真实的公司住所地或注册地。另外,一些网络经销商还会在消费者注册会员、购买货物时,以格式条款约定由该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甚至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消费者一旦起诉,需要到外地诉讼,甚至因仲裁约定而不被法院受理。 【法官支招】消费者网络购物前,可向网站注明的经营地工商部门查询商家的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同时,网购时也可以事先约定好遇到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并尽量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保留与销售商聊天记录【相关案例】小陈在化妆品专卖网站购买了十余套面膜及其他护肤品。到货后,小陈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提到商家在网站中宣传的具有“美白祛斑”等效果,而商家不同意退货。小陈打算提起诉讼,却不知提交哪些证据。 【法官提示】当前,一些网络销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过分夸大商品功能,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网络交易合同电子化以及证据多由网络销售商掌握,且很多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可能发生纠纷,导致维权时难以有效收集、提供证据。 【法官支招】消费者消费时应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如网络销售商在网站上作出一些承诺,或者通过网站对其产品作出的宣传、介绍与产品实际严重不符,建议消费者请公证机关对这些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将其作为索赔的有力证据。

  霸王条款诉讼确认无效【相关案例】小杜通过网络团购了一款促销摄像机,到货后发现拍摄画质特别差,打算退货。但商家称,在小杜下订单时,已经通过弹窗形式向其告知了交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售出产品只换不退。且只有小杜选择点击“我同意”之后,该订单才会成功生成,因此不同意退货。 【法官提示】当前大多数商家都要求消费者必须经过网上注册、并同意其提前制定的交易协议后方可成为网站会员,否则不具备交易资格。一些商家便在这些合同中作出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其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 【法官支招】消费者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对于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因“霸王条款”权利遭受侵害的,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商家骚扰应当及时报警【相关案例】小赵在购物网站买了几件新年唐装,收到衣服后发现其中一件衣服与选的不符,遂与商家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对方言语比较粗俗,小赵与对方进行了对骂,并在购物网站上给对方“差评”。从此,小赵的手机每天接到成百上千个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 【法官提示】商家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且在沟通时辱骂,消费者者给其“差评”是正常行使权利。商家用“呼死你”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约,更属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通信自由等权利。 【法官支招】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或者产品不满意时,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在沟通中如果矛盾进一步激化,应积极寻求网购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如果遇到类似“呼死你”一类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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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销售商|合同条款|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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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刘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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