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3月1日将施行食品监管新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食品摊位距离厕所至少25米 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已由省政府印发,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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