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不提供销售者姓名需承担先行赔付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就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因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社后服务体系。 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的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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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交易,销售,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