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日前,就宅基地这一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专访时如此明确表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农村宅基地改革将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不过,目前我省农村宅基地基本作为继承产权使用,没有市场流通和赠与权。 宅基地改革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胡存智表示,这是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 他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土地确权是宅基地改革的基础 “2011年开始,我省开始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土地确权是宅基地改革的基础,只有土地产权明晰,才能进一步扩大权能,进而减少因土地界限不清引起的民事纠纷。“我省有5万个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推进过程当中,按照计划,将于2015年完成。” 目前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胡存智表示,国土资源部近期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办法,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根据实际需求,按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记账”,年底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指标。 农村宅基地转让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应该说,农村宅基地转让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人选择进入城市打工,就会将宅基地闲置出来。有的人在城市里扎下根之后,宅基地常年空置,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但同时,还有新一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人需要申请宅基地用地,这样就会使得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形成用地矛盾。 对当前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胡存智指出一系列“病灶”,包括宅基地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情况;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的同时,出现超越权能问题,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因此当前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胡存智表示,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省农村宅基地基本作为继承产权使用,没有市场流通和赠与权。“有很多农民尤其是城中村,将空置房屋出租出去,以此获得更多的收益。” 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需要政府搭建平台 胡存智表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先要切实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就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作为土地资源,可以体现其自身的价格,但是这种价格大小的实现,取决于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表示,还是应该有政府部门介入,搭建规范性的市场平台。“市场的大小和规范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说,制约着交易的公平性。” 胡存智指出,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出发点是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也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推进这个问题十分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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