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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益未受损 也可要求十倍赔偿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10 10:0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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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同时还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和发布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参照使用有关规定。

  规定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根据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影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但是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要是造假或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不管消费者权益受没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10倍赔偿。

  案例

  山楂崩掉牙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原告华燕两次到超市购买山楂片,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消协向法院出具说明,证明华燕所购山楂片从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案件审理中,超市提供了联销合同和山楂片生产者的相关证照及山楂片的检验报告等,证明其销售的山楂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法院认为,从消协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该山楂片所存在的瑕疵是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因此,产品销售商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如何维权?

  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

  起诉违约

  条件:如果食品药品的质量有问题,可以依据合同,提起违约之诉。

  举证:只要证明购买的食品或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主张权利,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侵权

  条件:食用了食品或药品导致损害。

  举证:要证明的内容会多一些。一是你卖给我的东西有问题,二是对我发生的损害后果。还要初步证明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即我的损害是因为你的食品药品有问题。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经营者相比处弱势地位,如合同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可认定无效

  规定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表示,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网络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2013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1亿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孙军工表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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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索赔,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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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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