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生活维权>>

开发商承诺不兑现 被判加倍返定金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19 08:04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看楼时承诺有优惠,购房人交纳定金后,开发商却不认账。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这样一起纠纷作出仲裁,裁定开发商加倍返还购房人定金。

  2012年12月30日,方先生相中一楼盘的房屋,优惠价为59.9万元。次日,方先生交纳了一万元认购金,并与开发商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

  2013年1月2日,双方签订认购书,书面约定如果方先生在当月12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可享受购房券等4项优惠,但认购书上未书面列明优惠券的数额。“当时,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给我5000元优惠券,而且将这4项优惠全用上,房价才能满足59.9万元的总价。”方先生说,但当月12日,当他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人员只答应给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几经协商未果,方先生依据认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商加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承认曾向部分购房者派发优惠券,但方先生并未获得该项优惠。仲裁庭认为,方先生主张的5000元优惠券与价目表购房总价为59.9万元相一致,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该项优惠,开发商应将优惠条款划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仲裁庭据此支持了方先生的主张,认为开发商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裁决其加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房屋认购、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买卖合同书,从而有效快捷地维护自身权利。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开发商,承诺,不兑现,被判,加倍返还,定金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武亚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