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致交房逾期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原计划的架空层取消了,20多名业主维权8个月,楼盘验收一拖再拖,致使交房逾期,开发商却拒付违约金。日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11年3月,消费者雷某购买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环湖路北的武汉国际企业公园45号楼1单元一套房,总价57.3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当年12月31日,包括燃气、供电、供水、电梯、绿化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雷某交清了购房款。到了交房时间,雷某拒收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2013年3月,雷某向武汉东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每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款万分之五比例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迟延取得验收合格证是业主过错所致,因业主采取过激方式维权,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开发商也就不能办理相应的交房手续。 法院调查得知,开发商武汉财富兴园在2011年11月17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规划局申请验收。因42—45号楼取消原审批架空层,其功能为非机动车、绿化等,规划局对取消原架空的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部分业主反对变更,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后经湖南某设计公司鉴定,认为取消架空层对小区整体绿化、日照无变化,恢复架空层就要打掉一些梁,对房屋结构安全有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营销中心大厅的沙盘模型中的涉案楼盘并无架空层设计,雷某等业主在购买其45号楼房屋时,一楼已经建成。2012年8月,开发商取得商品房交付的相应手续。 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交房次日起,至诉争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即2012年8月25日,雷某共计238天。关于约定违约金过高,雷某购房前已知晓所购楼盘无架空层设计,而专业部门认定取消架空层对雷某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雷某等业主以过激方式维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楼盘验收进度。原合同约定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因雷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综合参考该楼盘同地段房屋租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为日万分之一。武汉东西湖区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向雷某支付违约金13643元,其他起诉的业主也获得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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