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19 08:2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4日发布以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2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要按照新《消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称,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工商总局,流通领域,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武亚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