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后遗症将纳入新消法监管
据《劳动报》报道,去银行存款却莫名被购买了理财产品、购买保险后却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频繁接到骚扰电话……这些恼人的“金融消费后遗症”将在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后,将正式得以监管。新《消法》首次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监管,使得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得以保护。 清晰定义“金融消费者” 昨天,市消保委和市社科院联合调研的首份《上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出炉,有41.8%的上海家庭金融资产在10万至50万之间,家庭金融资产超50万元以上的有15.9%。上海家庭进行金融消费的最大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和未来养老储备。报告指出,消费者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渠道有限,金融知识不足。针对消费者重收益轻风险的心理,部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亟待完善。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系首次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监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首次明确定义,我国金融消费者是指: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并非专业投资人,而是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存两大问题 《报告》指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及金融产品(服务)信息知情权保护两大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金融机构较详细收集金融消费者个人身份证等完整信息,部分金融机构收集了消费者个人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少量金融机构收集了消费者个人身体或心理状况,但事先并没有完全明示。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常常既定原则不一致。调研显示,仅48.6%消费者获知个人信息用途,35.7%消费者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并没有被明示信息用途。 “金融消费领域存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如金融机构或服务人员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导其进入高风险领域消费,而信息使用有效性则明显不足,加大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担。”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指出,新《消法》的一大突破,是将金融消费保护列入其中。“但政府或社会监督手段、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金融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权益保护,则存在金融消费者不能全面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不能公平获取金融产品(服务)信息、金融消费者不能及时获知条款更改和仲裁方式信息等问题。调研指出,50%左右的消费者不能得到金融产品(服务)的风险提示、大部分消费者不知同类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类型或投资对象,老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不能理解金融关键术语的比例更高。部分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重收益轻风险的不良消费习惯,夸大投资收益,弱化甚至故意缩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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