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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马航索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13 08: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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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迄今已逾一个月,虽然我国尚未放弃搜索,但索赔问题也已经开始提上日程。4月10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专项研讨会,就马航事件的索赔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马航事件的赔偿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同时也可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MH370航班失联至今,虽然黑匣子尚未找到,事故原因尚未查明,但专家认为,这并不影响受害者家属目前提出赔偿要求。国家检察官学院业务教研室主任周其华教授告诉记者,就目前来看,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疑是马航,以后如果查清事故原因,如和飞机质量有关则制造商波音公司也有赔偿责任。

  关于在何地起诉的问题,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美国起诉可能会获得高额赔偿,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乘客在美国起诉不太现实。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包括:承运人住所地、承运人主要营业地、合同订立地、目的地、乘客主要且永久居所地。如果确定是波音飞机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事故,那么作为生产国的美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但目前事故原因尚未确定,因此除非有中国乘客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购买了机票,否则美国的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而从《公约》规定的五个起诉地点来看,受害者家属可以在马来西亚起诉(如马航住所地吉隆坡,或者乘客购票所在地的法院),也可在国内起诉,如作为目的地的北京,以及向马航在华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在确定起诉地点和管辖权问题之后,就涉及到最重要的索赔金额问题。虽然国家民航局2006年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仅为人民币40万元,但与会专家均表示,马航事件涉及的是国际航班,因此不适用国内航班赔偿规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凤新认为,从适用的法律而言,中、马都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约定,因此在处理此事时应首先适用《公约》。

  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延平告诉记者,《公约》对赔偿额的规定是阶梯式的,第一级阶梯即是目前广为流传的“特别提款权”,这是无责任的赔偿,也即是说,即使未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马航不是航班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但作为承运人马航同样要承担这笔“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第二阶梯就是在未来确认航班事故原因与责任分配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并无上限,按照国际惯例,根据相关受害人死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公约》经过2008年复审后,第一梯度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每名乘客100,00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并于2009年12月30日起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所有当事国生效。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计账单位,《公约》第23条规定,在进行司法程序时,各项金额与各个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计算。也即是说,在法院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换算出相应的人民币,目前折合人民币108万左右。

  除了适用《公约》外,中国乘客也可依据国内法律起诉马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徐海燕教授告诉记者,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张严方副教授表示,乘客与马航之间无疑也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从乘客购买机票之时起,即和马航签订了运输合同,马航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的送到目的地,但马航没有做到,首先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全部乘客遇难,这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安全权,马航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此次索赔案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具体适用哪些法律,应依据对受害者家属最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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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航,索赔事宜,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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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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