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叫停私家车租赁经营 租赁服务禁配司机
私家车不得用于租赁,且汽车租赁公司不得配备司机。昨天,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下发通知明确,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的服务中,有一些经营者违规,大量吸纳私家车用于“出租经营”,影响了北京汽车租赁以及出租运营的正常秩序。通知发布后,一些租车平台纷纷发表声明“自辩”。 有客运资质才能租赁 当手机叫车逐渐成为一部分人的打车习惯时,一种新兴的叫车方式出现,租车人用手机叫来的并不是正规出租,而是各种品牌的“私车”。这种“叫车服务”有个学名叫“商务租车”,兴起在五六年前,只有少量的备案车辆可以运营。 去年起,几家运营企业开发新的叫车平台,运营企业大批吸纳租赁企业的车辆,有些私家车通过挂靠租赁企业,进入车辆出租市场。交通委运管局昨天下发的《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是对这种现象的“腰斩”。有专家认为,部分租车软件或遭致命打击。 对此类经营行为,《通知》的核心意思是: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即车主需持“客运资质”,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同时,汽车租赁服务不允许配备司机,与出租客运经营区别开。 承租人信息需存档 对租赁企业的管理,交通委运管局出台了新规,即日起,各汽车租赁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除执行既往规定和程序外,另须严格执行新的规定和要求。 新规要求,租车时要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出租。 同时,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规定,终止履行合同,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此外,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将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依法处置,并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指标配置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汽车租赁企业规定 ●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必须自行配备车辆 ●汽车租赁服务不得配备司机,避免与客运经营混为一谈 (一)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租予该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书面告知事项;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签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四)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车辆,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五)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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