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消协组织汽车"三包"实施情况调查》解析
问题二:部分条款遭诟病 汽车“三包”期限过短退换车条件苛刻 汽车“三包”出台之时,就有近七成汽车品牌的质保标准均达到或高于“三包”规定。 而“苛刻的退换规定,又不利于消费者有效维权(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汽车“三包”并没有将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列入到退换行列当中。 此外,如此弱化的条款“以规定出现,而非‘法’的形式,有些力度不够(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处罚力度不够 “按照该法规,当经营者违反相关的具体规定时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处罚不给力。”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如是说。 相较而言,已执行的汽车召回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各大车企将被处罚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以10%的最高处罚力度计算,汽车企业则可能负担最高上亿元人民币的罚款金额。 消费者退换车成本大 就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对于补偿费用的规定,各地消费者组织表达了担忧。“N系数由谁规定,目前不明确(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其次,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缴纳补偿费用,消费者“退换车成本很大”。 补偿费用的收取不应一刀切,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分析。如果汽车产品需要退换,那么产生的问题可能是由于消费者没有正常使用、不可预见的过错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对于非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适当地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作为“折旧费用”并不过分。当然,“折旧费用”的收取也要考虑消费者已使用汽车的年限。但是,对于严重的甚至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收取补偿费用的做法则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合格证不属随车文件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指出:“汽车‘三包’第十二条所列的随车文件中并不包含合格证。经销商向银行抵押合格证,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牌照”。汽车“三包”并没有强制要求经销商提供合格证给予消费者,这是一个漏洞。 有效期开票之日起算 “‘三包’的有效期是从开票之日算起,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4S店都是先开发票后提车,又是开完发票后3-5个月才能拿到车。从计算时间来看,这显然也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针对此项规定,汽车“三包”条款更应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问题三:部分条款需完善 消费者已付费用如何处理 “消费者有很多类的情形可以退换汽车,但退换车以后,消费者当初因买车支付的保险、税费、牌照费等一系列费用,由谁承担?”(深圳市消费者协会) 根据调查,在收回的29份调查问卷中,10位被访者均表示消费者在依照汽车“三包”条款退换车后,与经销商因税费承担问题产生过纠纷。3位被访者表示消费者因车险与经销商产生过争议。 虽然就此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工作进展新闻通气会上,对于购置税有所解读,而车险也可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但是具体的解释也应在汽车“三包”中细化。 代用车、交通补偿争议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可是这个补偿费用究竟是以何为标准?另外备用车的款型也没有做要求(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提出一个交通费用的金额,很大程度上留给了经销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为此,江西省消协提议“按照该车出租租金进行核算”,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提议“按照消费者实际支出补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则建议“实报实销”。 退换车后新车到手时间不明确 “凡是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车,可退换车证明的出具时间是规定了,但消费者最关心的还是实际新车何时能到手,退车款项何时能到账的问题?”(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除此以外,汽车“三包”也没有规定更换汽车和交付给消费者更换汽车的周期。这使得消费者一旦更换汽车将有一段时间无车可用,并且也不能享受到代用车或者交通补偿。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