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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家消协组织汽车"三包"实施情况调查》解析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朱倩倩 2014-10-11 07: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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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四:措辞似是而非易误读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有些措辞似是而非,容易被不良商家钻空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三包”是否涵盖新能源汽车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新能源车的‘三包’问题存在争议”。“家用汽车”概念应当包含新能源汽车,如果改为“家庭交通工具”则更为严谨。

  汽车部件范围不明确

  此外,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汽车“三包”第二十一条中并没有“明确哪些部件出问题属5次维修可换退车范围内,容易产生纠纷”。虽然汽车“三包”规定为“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但是轮胎、雨刷器等易损件又应如何处理呢?

  商家利用“三包”措辞逃避法律责任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就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汽车“三包”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出现燃油泄漏,经销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换货;但是“商家称,渗油不是质量问题,漏油才算质量问题。”。

  免责条款有悖常理

  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表示:“‘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这一条规定有悖常理。在交易实践中,商家很有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在合同上隐晦地表达产品质量问题,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倘若出售的汽车产品确有瑕疵而不告知是一种责任的缺失,但企业更不可以以“三包”规定中的条款为前提逃避法律责任。

  问题五:测评量化标准模糊

  易损件质保周期及范围不统一

  汽车“三包”中的“易耗品范围规定得并不明确。如轮胎、内饰、高配电子产品等,可能商家降低标准,增加消费者负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汽车毕竟是大宗消费品,零部件的寿命各不一样。因此,绝大多数汽车品牌都在《保养手册》上注明了易损件质保期,但各车企的易损件质保周期及范围并不统一;甚至存在“部分车企有扩大免责和易损耗零部件范围的情况(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

  汽车行业测评量化标准模糊

  由于目前“汽车行业测评量化标准模糊”,对于汽车“三包”的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例如,“三包”规定第十二条注明“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那么什么是质量问题?标准何在?

  另外,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机械类质量问题,而对于汽车中的零部件规定并不详细。

  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合格零部件质量不应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此处所指的合格零部件“是新的还是旧的?目前各家企业的标准虽然都在国家标准之上,但是具体对应的是国家几级标准并没有明示(江西省消费者协会)”。

  与其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冲突

  汽车“三包”虽然“与《质量法》、《合同法》、《消法》的部分规定相矛盾(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但是大多可以被看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不断改进。

  但是,部分汽车企业规定也有着与汽车“三包”相冲突的地方。

  例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但是,“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这样的规定在汽车企业中屡见不鲜。

  如果将汽车“三包”比作一个盾牌,可以帮助消费者抵御汽车企业及经销商的一些侵害。但是,消费者更希望握在手中的是一把锋利的长矛,直刺黑心厂商与企业的心脏。

  经历了12年的锤炼,这块仍需修补的盾牌显然很难让消费者参与到汽车江湖的博弈当中去。当然,消费者也愿意给予汽车“三包”进一步完善所需的时间,毕竟经历过千锤百炼的利刃才能所向披靡、无坚不摧。拥有最强有力的进攻武器,对于消费者来说才是最安心的防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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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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