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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未看清损失自担 快递纠纷多不省心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2014-10-13 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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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权威部门统计,从业务量来讲,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快递业市场。为了让快递这一朝阳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大地刺激居民消费,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商家和亿万群众,9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政府对快递市场发展的重视,是企业、电商和老百姓的福音。今年“十一”长假前,一些电商早早便打出了让利、促销、打折的广告,其目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吸引在家休假的人们网购商品。然而,网购是否满意,还需看快递。下面几件让人不爽的因快递而引出的纠纷案件,给您提醒,供您参考。

  2万元物品未保价只获赔几百元

  北京的胡先生曾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两套价值2万余元的高尔夫球杆寄送到海南三亚市。可十几天过去了,三亚的收货方始终没有收到货物。后在胡先生的追查下,该快递公司海口负责人最终告知胡先生寄送的这两件货品全部丢失。胡先生一怒之下将快递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品损失及运费共计2万余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要求胡先生提供托运单及快递货品及实际价值的证明,还有其实际花费运费的有效证明。快递公司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只能按照托运单运费5倍的数额赔偿,也就是几百元钱。

  快递公司在提供给胡先生的托运单正面写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的物品如丢失,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资费的5倍。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约定。”

  事实是,胡先生在邮寄物品时并未支付保价费,且在邮寄的快递单上签了字。因此,胡先生和快递公司已经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将胡先生交寄的物品丢失,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胡先生在邮寄物品时并未对物品进行保价,他所交纳的运费中也不包含保价费,所以,该邮件属于未保价邮件。

  法院认定,胡先生填写该托运单并签名,视为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胡先生的诉求,判决快递公司按所付邮费5倍赔偿胡先生邮件丢失损失,并退还所付运费。

  未填写贵重物品名称损失近万元

  王先生是一位网站卖家,经营着一家家用电器商店。一天,王先生将价值近万元的一台尼康单反相机和一个保护镜,交给某快递公司运输,要求其运送到买家手中。然而,快递公司不慎将王先生的货物丢失。之后,王先生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快递公司称,运单已注明若发生物品丢失则按照运费的3倍予以赔付,王先生也已在运单上签字。由于王先生并未在运单内件品名栏上写明物品名称,因此,物品丢失后,王先生称所丢失物品是尼康单反相机、价值近万元的证据不足。快递公司只同意向王先生赔偿3倍运费,即60元钱。

  运单是快递公司和王先生之间达成的协议。运单上明确写道:“填写本运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王先生在邮寄包裹时未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物品名称,自然也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电商卖家长期和快递公司合作,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的条款应当是明确知晓的,但是王先生明知自己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却未填写物品名称且未对该物品进行保价,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只需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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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快递,约定条款,损失自担,快递维权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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